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05执保540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东苟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55334224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8日立执保案件,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自己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一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一辆。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