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05执保540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东苟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553342246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8日立执保案件,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自己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一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一辆。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海匠世家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