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3民初486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市桥西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鹊王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丘县解放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72168419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丘县振兴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80735091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原告***与被告***、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县鹊王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名称不存在,实为邢台市鹊王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等原因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