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邢台市鹊王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3民初486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市桥西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鹊王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丘县解放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72168419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丘县振兴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80735091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原告***与被告***、内丘县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丘县鹊王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名称不存在,实为邢台市鹊王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等原因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