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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XX电力装备XX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2134号 原告:吴XX,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XX街道XXX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电力装备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XX开发区XX南路XX号X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北路XXX号办公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吴X与被告XX电力装备X有限公司、XX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吴XX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吴XX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吴XX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