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4014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力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电力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