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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某某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3936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科技公司.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2024年7月18日,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行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