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3936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科技公司.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2024年7月18日,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行为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