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执10367号
申请执行人:法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北路168号办公楼506、507室。
法定代表人:黄先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华,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小青,男,系被执行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法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此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18执1036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徐媛媛
审判员  沙袁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