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恒信凯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72103号 原告: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恒信凯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西藏恒信凯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恒信凯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