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802某某与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10802号
原告:鞠丽霞,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成,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各所律师。
被告: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98号融通财金大厦4层。
原告鞠丽霞与被告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鞠丽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柏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