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3156号
原告: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彭志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平,男,该公司员工,住樟树市。
被告:***,男,1978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原告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5日以已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36元,减半收取12518元,由原告江西广泉钢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席云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