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2民初2769号
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青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彩虹路以西、工业一街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702MA3C6MJL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科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街与滨河路交叉口往东8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WD2ME2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青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山东科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46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青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6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993元,由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青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