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02民初27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科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街与滨河路交叉口往东8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WD2ME2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青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彩虹路以西、工业一街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702MA3C6MJL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青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科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鲁0702民初276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山东科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山东科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名下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390031414205000010867已足额冻结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银行潍坊分行账户220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账户16070021192********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科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潍坊分行账户220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账户1607002119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