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1民初290号
原告:***,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安县惠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惠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建筑业大厦2号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53084999。
法定代表人:罗清秀,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惠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服从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泉惠劳人仲案[2017]80号仲裁裁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一鸣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