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民初4897号
原告: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华区羊子山路88号4栋1单元15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9783102XE。
法定代表人:郑明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勇余,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
被告:福建省中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建筑业大厦2号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53084999。
法定代表人:何少伟,执行董事。
原告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9.9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