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591执29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0145129U,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科技城唯亭镇科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苏0591民初6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万元,原告与被告同意按以下方式履行:被告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2万元,被告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15万元,被告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10万元。如被告违反上述任何一期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被告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被告违反本协议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上述到期款项、未到期款项以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5年3月17日、2025年8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 1、2025年3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5年9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276346.07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76346.07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剩余4045元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苏0591民初6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