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2272号
原告: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科技城唯亭镇科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钟琼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露,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健,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文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