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6555号
原告:重庆国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1号5号楼2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6787531B。
法定代表人:代全芳。
被告: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科技城唯亭镇科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0145129U。
法定代表人:钟琼华。
原告重庆国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国耀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重庆国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庞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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