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344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70145129U,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新科技城唯亭镇科峰路**。
法定代表人:钟琼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610842,,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康泰路**
法定代表人:周聚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2执3447号,执行标的1099939.1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警示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到院接受询问,经询问被执行人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
二、2020年10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但已被查封多次,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多轮;
三、2020年12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3总土地进行了查封,该土地查封属于轮候查封
四、2020年12月14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停产歇业。
六、2020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处罚决定书。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新乐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显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