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海执民字第30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明安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路**段**弄**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明安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悠云路981号(1-1)(1-6)(1-4)的房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3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