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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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14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明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93008108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钢材市场内7幢上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兴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40497973Q)。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会展路128号017幢(7-7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上虞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明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兴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18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明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兴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明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合计3074916.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兴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兴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兴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雷克萨斯牌、×××梅赛德斯奔驰牌、×××丰田牌、×××的东风牌、×××五菱牌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和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扣划了18395.92元,用于结算(2022)浙0212执1451号案子的诉讼费及执行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296号2幢803室的房地产及-1-14、-1-1车位,扣除抵押后按比例分得54277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明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兴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1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