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5560号之一
原告:威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0004944303921,住所地新威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岳常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申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
原告威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与被告威海申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于琳
人民陪审员方丽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