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执保1464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29、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901474U。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申请人:山东邹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邹平县码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码头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0618842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邹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1681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邹平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