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02执24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安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情况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申请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