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502号之二
原告:江苏安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61301230M,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江南经典花园3幢7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5875729E,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方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万君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安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高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巳减半收取2138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58元,由原告江苏安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