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703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告:徐州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答谢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5-3地块B02号楼1-5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9833413XH。
原告***与被告徐州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乎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