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民初4244号
原告:徐州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2-1地块112号楼1-1902室。
法定代表人:宋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珀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珀然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彭桂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民,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明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珀然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金战磊
人民陪审员 边召占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