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2民初2807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钟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福建某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