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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公司与钟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2民初2807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与被告钟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福建某某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