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龙新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福建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菜园村1幢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290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7月7日生,汉族,福建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人福建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票号为20705571,收款人为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财政所,出票金额为贰万元,申请人为福建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龙岩分行第一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