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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25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人:***,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执行人:福建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4712904D),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华莲路**(紫金大厦(H楼)10层1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825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建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浩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4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