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骏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42255667P,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398号。
法定代表人:冯岳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巢湖市骏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77236353Q,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申请执行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巢湖市骏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1)苏0281民初105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巢湖市骏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返还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3万元;二、巢湖市骏威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赔付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损失7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2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闵永刚
审判员  朱新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