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1执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42255667P。
法定代表人:冯岳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慧,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2幢51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5075526XL。
法定代表人:刘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1)皖18民终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43016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352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5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委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上海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芳
审判员  宗 杰
审判员  汪 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