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7102民初149号
原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398号。
法定代表人:冯岳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铁路枢纽西南环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示范区经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忠海,董事长。
原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铁路枢纽西南环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24元,由原告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