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365号
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晨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亨通加油二站,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北外环线富兴路东。
责任人:***。
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亨通加油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亨通加油二站银行存款209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亨通加油二站银行存款2091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