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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冷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能兴洁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147号 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晨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国能兴洁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路****公建二层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大街56号北院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2号银河搜候中心5层20616-A11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国能兴洁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国能兴洁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国能兴洁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1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