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147号
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晨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国能兴洁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路****公建二层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大街56号北院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2号银河搜候中心5层20616-A11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国能兴洁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国能兴洁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国能兴洁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1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