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6390号之一
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晨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煜,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和,男,195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王娟,女,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煜、***、**和、**、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