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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关市汇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1712号 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市*****(晨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市汇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关市阳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铁路北侧石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市汇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