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1712号
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市*****(晨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市汇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关市阳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铁路北侧石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市汇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