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5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晨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沿湖路1组1号(洞庭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9楼(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因与被申请人岳阳市**水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北新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捷公司)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终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案涉改造项目合同的约定,**公司首先委托***司改造其下属两条运沙船,作为试验样板船。双方签订的《技术附件》,确定了两艘试验样板船改造的具体技术方案、规格、参数等,确认了改造的技术方案细节。两条试验船的改造方案在合同签订时即已确定。正确的合同履行顺序是,合同生效—新捷公司垫付28.8万元—***司制造两套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达到节能目标—**公司支付2条船的改造费用—对后期38条运输船另行签订改造合同。***司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公司、新捷公司拒绝履行义务,导致设备在制造完毕后一直滞留在***司,存在主观恶意。**公司、新捷公司应当向***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解除后,过错方向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违约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司为履行合同而制造2套设备,新捷公司和**公司存在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新捷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司履行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司违背三方合同的约定,在未选定两艘特定的改造试验船,未经**公司认可,且未获得两艘改造试验船相关参数的情况下,自行制造了两个LNG液化体罐,应自行承担因其行事不慎带来的后果。(二)新捷公司并非案涉船舶改建合同的定作人,亦非承揽人。新捷公司仅需帮助**公司先行垫付第一期合同款,而新捷公司已经完成列垫付款的支付,对***司不在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更不用承担***司的损失。(三)***司同时要求新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于法无据。若***司要求新捷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但新捷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存在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司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本院注意到,案涉项目改造合同约定,***司负责将**公司所属40条运沙船的柴油机改造为双燃料发动机,**公司提供运沙船,由***司从**公司提供的船舶中进行技术选型确定40条船,经**公司认可后,船舶进行双燃料改造。此外,还约定**公司委托***司先改造其下属两条运砂船作为试验样板船,在***司对船只改造完成,且确保燃料成本节约率在15%以上后,**公司继续委托***司改造合同剩余的38条船。根据上述约定可知,案涉项目改造合同系针对***司改造**公司40条运砂船而签订,而非***司所主张的仅就两条试验船而签订。且根据合同约定,***司从**公司所有的运砂船中选定40条船舶,并取得**公司的认可后,方能进行改造;***司先行改造的两条试验船,属于合同约定的须完成改造的40条运砂船范围之内,因此,***司先行改造的两条试验样板船应当符合案涉合同约定的“在**公司所属船舶中选定”并“经**公司认可”的前提条件。案涉项目改造合同还约定,关于该合同的技术参数详细参见《技术附件》。据此可知,《技术附件》的内容系针对整体的40条船舶改造项目,而非仅就两条试验样板船做出的特殊约定。因***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系在选定特定船舶并经**公司认可的情况下,完成对两条船舶的改造。原审法院综合案涉项目改造合同的约定,以及选定特定的船舶对于船舶动力系统改造的特殊性,认定对于***司在未选定特定船舶并取得**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制作相关设备而产生的损失,**公司、新捷公司不存在过错,对***司提出的要求**公司、新捷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均同意解除案涉项目改造合同,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无不当。***司主张**公司、新捷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冷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