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7865号之一
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晨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国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洇溜村(北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国***车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光明道24号C座101-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大街56号北院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2号银河搜候中心5层20616-A11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国能**天然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车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8元,保全费579元,共计1177元,由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