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1714号
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晨新)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7642379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甘肃东兴铝业有限公司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26H2W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