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6365号
原告:银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潘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丹佛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高德阳。
被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翔云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丹佛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银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银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元
人民陪审员段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