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4305号
原告:福建山亚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排下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7B717M。
法定代表人:陈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晓洁,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创业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永丰居委会德山大道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30525116E。
法定代表人:徐岳衡,经理。
原告福建山亚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业德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山亚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福建山亚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清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