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高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雁能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408民催3号 申请人:湖南雁能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白沙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雁能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南雁能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为:3080005393595615;出票日期:2016年6月7日;票面金额分别为:200000元;到期日期:2016年12月7日;出票人:湖南雁能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衡阳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雁能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90元,由申请人湖南雁能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