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马制药装备有限公司

济南瑞驰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新马制药装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保字第78-1号 申请人:济南瑞驰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新马制药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济南瑞驰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山东新马制药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马制药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马制药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新马制药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8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