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9执2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马制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高新区尊贤路2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4569246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圣埃塞(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圣兴街199号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7LPW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山东新马制药装备有限公司与三圣埃塞(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1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马制药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7.7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8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但系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以(2022)渝01009执保16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行重庆xxx支行(账号:xxx)的银行存款,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2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三圣埃塞(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