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宜令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4民初203号之二 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