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4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坂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XXX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204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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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