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4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3548J。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宁波梦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KJCT6Y。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41号117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执行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宁波梦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20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波梦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5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03执4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