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568号之一
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荣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凌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晖路18号1号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91440101MA9W133R6G,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凌梅饰品有限公司、***、91440101MA9W133R6G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凌梅饰品有限公司、***已和解,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