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凌梅饰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568号之一 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荣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凌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晖路18号1号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91440101MA9W133R6G,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凌梅饰品有限公司、***、91440101MA9W133R6G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凌梅饰品有限公司、***已和解,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