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4民初5297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公民身份号码:×××031X。
被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