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破10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某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25日,宁波某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某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故请求本院宣告宁波某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宁波某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及破产费用,故宁波某某公司破产程序应当终结并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宁波某某公司破产;
二、终结宁波某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