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义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3民初2375号 原告:山东鲁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济**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济**市历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鲁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鲁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由原告山东鲁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